深圳|原创“个人破产第一人”或来自深圳 专家:别忽视这六点( 四 )


知识六:温州个人“影子破产”已先行伍洲奇:在提到“个人破产第一案”时 , 伍坚帆律师的第一反应是浙江温州蔡某的案子 , 此案也有媒体报道 , 能介绍一下相关背景吗?
伍坚帆:有一句话这么说 , “中国破产看浙江 , 浙江破产看温州” , 温州私营企业非常发达 , 繁荣的经济活动需要更灵活的上层建筑来进行调整 。 而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来说 , 也许是立法权限的原因 , 温州虽然没有像深圳这样推出个人破产条例 , 但是温州法院试点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 。 温州一企业股东蔡某负债达214万元 , 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 , 蔡某取得了四位债权人的谅解 , 最终偿还金额降到3.2万多元 。 蔡某这个案子形式上不能称之为“破产” , 实质上就是“破产” , 我们姑且称之为“影子破产” 。
众所周知 , 我国大陆地区此前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 , 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 , 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 , 最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结案 , 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 , 其实也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 对债务人非常不利 , 对债权人也没有什么好处 。
从我本人代理的一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来看 , 破产管理人为防范债务人逃废债等不诚信风险 , 会详细调查债务人及其配偶名下的家庭财产状况 , 包括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股权、支付宝及财付通等财产信息 。
同时在温州的司法实践中 , 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知情权、质询权 。 一般来说 , 由债务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质询 , 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和债务数量、去向提出了详细的质询 , 债务人会一一进行答复 , 提升了债权人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的获得感 。
最后 , 监督机制得到了严格落实 。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 债务人应遵守法院签发的行为限制令 , 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法院或管理人申报家庭年收入和债务偿还情况 , 并接受债权人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核查 。
【深圳|原创“个人破产第一人”或来自深圳 专家:别忽视这六点】因此 , 从温州试点推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来看 , 我认为无论是个案价值 , 还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 , 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