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医诊所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

9月23日 ,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 ,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 。 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中医诊所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 。
会议还听取审议了《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 北京拟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鼓励企业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招用志愿者 ,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摘录)
支持
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诊所
条例草案二审稿有多处改动 , 明确建设区属三级中医医疗机构的意义和作用 , 表述为“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 ”
同时 , 北京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 支持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诊所、门诊部 , 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开办的中医诊所不受产业布局限制 。
条例草案二审稿还提出多条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具体措施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防治纳入北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 北京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 , 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 。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 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
规范
中医养生保健企业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中医诊所行为规范和建立中医诊所监督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 , 分别表述为“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 , 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 , 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北京有关规定 , 健全对中医诊所的信息公开、依法执业、诊所管理以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 并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 。 ”
同时 ,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 , 由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 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
条例草案二审稿强化对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监管 , 并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范 ,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 不得进行带有中医诊疗性质的宣传 。
此外 , 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
创新
鼓励研发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
在中医人才继续教育方面 , 二审稿规定 , 相关部门应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 , 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 , 组织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 并注重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 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
为更好发挥中西医结合特色优势 , 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 二审稿提出 , 市政府应当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的政策措施 , 鼓励临床类别医师及其他学科人员学习、研究中医药 , 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表示 , 目前中医医疗器械在研发创新过程中 , 其内在中西医结合的理论基础与目前注册审批各项审核环节依据的现代医学理论差距较大 。 二审稿规定 ,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促进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 , 鼓励研发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和康复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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