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栗培训学校诉西安市市监局新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三 )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 本案中 , 原告在其网站、咨询手册、招生简章等广告中对学校称谓、享受国家补贴内容、学校规模的宣传均与实际情况不符 , 原告提供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 同时 , 是否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并不以发布者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 , 故原告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 工商新城分局认定原告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认定事实清楚 。
西安市工商局在复议中要求新城分局对此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 , 并根据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 决定维持工商新城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该认定事实清楚 。 就涉案处罚法律适用及处罚适当性方面 , 作出处罚时有效适用的《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发布虚假广告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规定 , 发布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 , 使用绝对化某某进行广告宣传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 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 工商新城分局根据查明事实 , 已对违法情形予以考虑 , 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处以30万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明显不当 。 综上所述 , 涉案市工商新处字2018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 处罚幅度并无明显不当 。 市工商复决字2018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 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依法不予支持 。 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 判决驳回原告金栗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50元 , 由原告金栗培训学校负担 。
上诉人金栗培训学校上诉称 , 一、新城分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 1.市局指定办案期限到期后 , 再无任何审批手续 , 期限届满后 , 新城分局则无管辖权 。 2.上诉人被处罚主要是因为在该校网站上出现“顶尖”、“顶级”等词语 , 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应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 二、新城分局作出处罚决定 , 未按法律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 提供的延期证据与上诉人无关 , 第二次延期提供的局长办公会没有经过集体讨论 , 没有签名 , 审议对象错误 , 程序严重违法 , 被诉处罚决定无效 。 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 并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
被上诉人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 , 一、上诉人使用绝对化某某进行广告宣传、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宣传、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一)上诉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广告法》禁止使用的绝对化某某 , 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二)上诉人利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 1.学校称谓虚假;2.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享受国家补贴内容虚假;3.有关学校规模的广告宣传中内容虚假 。
二、该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 三、该局依法对上诉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符合法定程序规定 。 四、对上诉人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的行政处罚属处罚适当 。 综上所述 , 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 , 认定事实准确、法律依据适用正确 , 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法律适用正确 , 程序合法 , 应予以维持 , 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
被上诉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辩称 , 1.新城分局所作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法律依据适用正确 , 程序合法 , 内容适当 。 2.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 应予以维持 。 3.新城分局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 4.被诉处罚决定程序上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程序合法 , 应予维持 。 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
经审理查明 , 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 , 本院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 , 根据原审裁判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一、被上诉人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具有管辖权;二、二次延期程序是否合法;三、处罚是否适当 。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诉人金栗培训学校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 , 其东郊校区位于西安市新城区 , 经举报 , 被上诉人在东郊校区现场检查时 , 发现金栗培训学校的咨询手册和美发教材上载有涉嫌广告违法的内容 , 被上诉人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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