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最高法发布案例:私爬果树摘果跌落 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孙伟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孙伟阻拦郭某离开的行为与郭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孙伟是否有过错 。
第一 , 郭某骑自行车与年幼的罗某相撞之后 , 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并倒在地上 。 郭某作为事故一方 , 没有积极理性处理此事 , 执意离开 。 对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 。 罗某作为未成年人 , 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 , 需要成年人对其予以特别保护 。 孙伟见到郭某与罗某相撞后 , 为保护罗某的利益 , 让郭某等待罗某的母亲前来处理相撞事宜 , 其行为符合常理 。 根据案发当晚博士名城业主群聊天记录中视频的发送时间及孙伟拨打110、120的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 可以确认孙伟阻拦郭某的时间为8分钟左右 。 在阻拦过程中 , 虽然孙伟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 , 但孙伟的言语并不过激 。 孙伟将手放在郭某的自行车车把上 , 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 。 孙伟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 。 因此 , 孙伟的劝阻行为是合法行为 , 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 , 不具有违法性 , 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
第二 , 郭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 , 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 , 事发前一周应其本人及家属要求出院 。 孙伟阻拦郭某离开 , 郭某坐在石墩上 , 倒地后因心脏骤停不幸死亡 。 郭某死亡 , 令人惋惜 。 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作为死者郭某的近亲属 , 心情悲痛 , 提起本案诉讼 , 可以理解 。 孙伟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 , 郭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 。 因此 , 孙伟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第三 , 虽然孙伟阻拦郭某离开 , 诱发郭某情绪激动 , 但是 , 事发前孙伟与郭某并不认识 , 不知道郭某身患多种危险疾病 。 孙伟阻拦郭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 , 并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故意或过失 。 在郭某倒地后 , 孙伟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 。 由此可见 , 孙伟对郭某的死亡无法预见 , 其对郭某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 。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易松、彭洁、周成云)
指导案例143号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
裁判要点
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 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 , 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 , 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 ,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诉称:黄晓兰系兰世达公司员工 , 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 。 自2017年1月17日以来 , 被告赵敏一直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 , 多次污蔑、谩骂 , 称黄晓兰有精神分裂 , 污蔑兰世达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 , 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布 , 造成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 生意受损 ,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对二原告赔礼道歉 , 并以在北京市顺义区X号张贴公告、北京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赔偿原告兰世达公司损失2万元;三、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千元 。
被告赵敏辩称:被告没有在小区微信群里发过损害原告名誉的信息,只与邻居、好朋友说过与二原告发生纠纷的事情 , 且此事对被告影响亦较大 。 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非被告一人认为 , 其他人也有同感 。 原告的美容店经常不开 , 其损失与被告无关 。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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