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普科技|深度丨德普科技退市之谜和维权之困( 五 )
此外 , 目前香港尚未有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 。
跨境监管有待完善
开通港股通的初衷 , 是促进内地与香港的金融交流 。 目前交易上做到了互联互通 , 但监管似乎存在着“真空地带” 。
“港股通投资者维权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叶立明向《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表示 , 主要争议点就在于内地的证券监管以及司法机构 , 是否能对像德普科技这样实际运营主体在中国境内 , 却在中国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企业行使管辖权 。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生效后 , 已经赋予了中国证券行政监管机构与司法机构对类似行为的“长臂管辖权” 。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 , 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 , 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 ”
该条例给出两个管辖链接点:一是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秩序;二是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 。 二者只要涉及其一 , 那么依照新《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与司法机构即可对其进行管辖 。
叶立明认为 , 德普科技的股票之前被纳入沪港通和深港通的标的股行列中 , 其投资者当然包括中国国籍或境内的投资者 , 本次德普科技事件显然已损害到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 , 可以适用新《证券法》第二条的规定 。
此外 , 根据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依据这一条 , 如果能确认德普科技财务造假的行为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秩序或是损害到中国籍或中国境内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 非但中国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其行使行政管辖权 , 中国司法机关(公、检、法)亦有权依法追究德普科技公司及其股东及子公司的单位刑事责任及具体相关个人的刑事责任 。
在刘战尧看来 , 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香港上市公司股票 , 许多是基于对入选港股通名单的香港上市公司的信任而作出投资决策的 , 虽然内地与香港在跨境监管合作方面有一些制度安排 , 但整体而言 , 还远远不够 。 例如 , 目前内地与香港尚无司法协助的相关协定 , 民事及刑事的跨境执法只能依靠个案处理 。
因此 , 他呼吁 , 希望投资者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资风险意识及风险识别能力的同时 , 两地的监管机构能够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 尤其是在跨境维权方面能够制定便利性保护措施 。
“退市不是清盘 , 退市后德普科技公司的主体仍然存在的 。 只不过变成非公众公司后 , 公司股票的价值及流通性都会差很多 , 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失是肯定的 。 ”在维权方式上 , 叶立明建议:
如果中小投资者不甘受损要进行民事索偿的 , 可以在香港的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德普科技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如果上述主体真的存在过错 , 香港的法院会判决赔偿 。
“据我们所知 , 香港上市公司的高管们大多会买上市公司高管履职责任保险的 。 也就是说 , 只要官司打赢 , 一般会由保险公司对中小投资者优先进行赔偿 。 ”叶立明表示 。
采访人员 蒋金丽
编辑 姚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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