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权威发布】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来源:正义三门峡
······
|【权威发布】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权威发布】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开展以来 ,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党组部署要求 , 弘扬整风精神 , 敢于刀刃向内 , 深刻自我革命 , 围绕检察系统“四个专项整治”确定的35项顽瘴痼疾清单 , 聚焦检察队伍在日常监督办案中暴露的突出问题 , 以高度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 坚决打好根治痼疾、正风肃纪攻坚战 , 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长效 。现将我院“四个专项整治”情况公布如下:
一、“四个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部署要求 , 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 , 确定需集中整治的顽瘴痼疾共4类35项:
(一)突出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向相关人员打招呼 , 过问案件办理情况 , 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的;2.超越职权私自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案件定性等处理意见的;3.干预司法人员审查案件 , 指使有关人员修改、更改起诉意见书等 , 使犯罪嫌疑人被从轻处理的;4.在受到干扰情况下 , 不能正确履职办案 , 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5.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6.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7.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
(二)突出整治违反检察官任职回避及禁业规定 , 检察人员及其配偶、检察人员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 , 违规参股借贷 , 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 , 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2.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 , 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 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3.检察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4.检察人员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旅馆等企业的;5.检察人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6.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 , 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8.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
(三)突出整治检察监督中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
1.更新转变检察监督理念不自觉、不深入 , 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 不注重“三个效果”统一的;2.对取保候审的简单案件、轻罪案件 , 存在不注重办案效果 , 长期搁置 , 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3.滥用强制措施 , 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 , 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4.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 准确把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可行性、说理性等要求 , 随意退回补充侦查的;5.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缺乏说理 , 意见不具体、文书不规范的 , 或者以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办案时限的;6.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 , 不认真履行教育转化、刑事和解等主导责任 , 不真正开展量刑协商工作 , 存在胁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形的;7.对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疏于监督甚至予以程序配合的;8.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9.对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的财产刑执行情况底数不清、疏于监督的;10.借助监督办案 , 以为了单位利益等其他名义非法牟利的;11.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 , 违规办案的;12.利用检察权 , 渎职卸责、压案不办的;13.出庭公诉言行不当、举止失范、形象不佳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