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每天从超市塞猪肉进衣裤获利是什么原因?男子每天从超市塞猪肉进衣裤获利令人震惊( 三 )
“职业打假人”身份尴尬
1994年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 。 1995年 , 22岁的王海在北京以12副假冒索尼耳机开始他的打假人生 。 这一年 , 是职业打假人的元年 。 2016年是一个分水岭 , 从这一年开始 , 职业打假人被称为“恶意打假人” , 而且各种质疑声音不断增多 。
2017年年底 , 著名打假人王海买了“六个核桃” , 喝了以后认为自己没变聪明 , 将生产商和代言人陈鲁豫告上法庭 , 要求其退货并赔偿500元 。 2018年1月该案终审判决 , 王海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 当年 , 王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 前几年每年开支400万 , 2017年可能会亏 。
最高法的一次发文 , 也代表了其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 。 2017年5月 , 最高法办公厅下发了对工商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下称《答复意见》) 。 其中虽肯定了职业打假人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 , 但也指出 , “就现阶段情况看 , 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 , 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 ”
《答复意见》指出 , “目前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 , 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 , 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 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 , 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 。 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 无视司法权威 , 浪费司法资源 , 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 , 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 ”
在司法实践中 , 各地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出现迥然不同的态度 , 即便在同一省份 , 有的法院支持 , 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
今年3月就有一份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书出名了 。 据法制日报报道 , 3月6日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韩付坤与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纠纷一案作出(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 。 因态度鲜明地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可获10倍赔偿 , 终审法官孙志远被认为作出了旗帜性的判决 , 赢得了多方赞誉 。
这份判决书虽然仅有5000多字 , 但却对“知假买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等作出了明晰论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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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认为 , “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 , 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 。 因此 , 判断是不是消费者 , 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 , 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 , 只要其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 , 就是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 ”
判决书分析指出 , 即使购买生活资料的人是职业打假者 , 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 打假是好事 , 法律规定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 表明法律鼓励打假 。 打一次假是好事 , 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 。 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 , 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 , 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委员王范武同样点赞这份判决书 , 并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 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的论调予以批驳 。 “在机构改革背景下 , 随着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合并、人员缩编 , 市场监管很难保证做到实时、严密、全覆盖 , 这时职业打假人客观上能起到一定的补位作用 。 ”王范武说 。
在王范武看来 , 杜绝打假人牟利 , 最好的途径是解决制假售假乱象 。 从逻辑角度看 , 职业打假人寄生于制假售假 , 制假售假问题解决了 , 知假买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 绝不能本末倒置 。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公号“杭经开检察” , 每经App(采访人员朱万平 靳水平) , 钱江晚报、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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