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太原召开( 二 )
关于学术界和理论界对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争议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鹏鹏认为,应对认罪认罚从宽进行类型化甄别及制度体系梳理 。 对比域外国家的相关制度,就会认识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仅是一种单一的程序机制,而是以“认罪”为适用前提的多种程序混杂体,这与一些职权主义国家的协商性司法并未完全形成对应关系 。 他认为,认罪认罚在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与恢复性司法等不同的论域中具有不同的理论意涵,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四种不同类型的认罪认罚从宽,分别为:从刑事实体法层面的认罪答辩、程序简化层面的认罪答辩、作为证据补强的认罪答辩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刑事和解 。 要强调的是,在几乎所有职权主义国家的协商性司法中,被告人的认罪之所以获得量刑折扣,并非是基于实体法所考虑的量刑情节(悔罪),而是因为诉讼节约了资源,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协商性司法均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而非刑法典 。 关于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他认为,有一些国家(最典型的当属西班牙)创设了“阶梯形”量刑折扣制度,以认罪的时间点作为依据确立精确的量刑折扣(审前认罪的,量刑将减少1/3),这值得认真研究 。
关于认罪认罚中的诉审关系 。 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教授孙记表示,认罪认罚制度展开与推进中,诉审关系是认罪认罚理论研讨的原点,也是现实操作的支撑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优化司法权力配置”的重要司法改革设计之一,当中诉审关系的优化,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的关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刑诉法修改中,首先要继续完善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辩护制度;其次要进一步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再次,法官要在能动性审查量刑建议后保持必要的谦抑;最后要进一步保障认罪程序的正当性,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
关于认罪认罚案件辩护权的行使问题 。 有与会者提出,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意见很难受到重视,甚至当事人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也不大在意,越来越多地被追诉人倾向于不请律师,要更多地重视控辩平等理念,提高认罪案件中辩护人的地位,确认认罪认罚控辩协商机制,明确控辩协商的范围,实现控辩协商的实质化 。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凤梅律师认为,要真正实现认“真罪”和“真”认罪,需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专业的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明智和自愿的情况下认罪认罚 。 此外,认罪认罚应当以认罪为主,经济上的考量为次,认罚不应成为一个主导的方向,不能因为多赔钱获得谅解就过度地从宽处罚,否则可能扩大同罪不同刑的问题 。
与会代表还就认罪认罚的权利(权力)属性与归属、认罪认罚案件的事实基础与证明问题、认罪认罚从宽的运行环境与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
民营经济保护与刑事诉讼
对于民营经济的刑事法律保护,从为什么要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入手,到如何在法律层面领域落实,与会代表高度重视深入研讨,并产生观点碰撞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认为,在刑事实体法领域坚持谦抑性原理,在刑事程序法遵循比例原则,并倡导企业法务全覆盖和合规机制建设以防范风险,能够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刑事法治土壤,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 实体法方面,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或者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消化犯罪 。 程序法方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追诉人的人身强制和财物处分坚守必要和慎重的原则,不能过度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熊秋红表示,当前刑诉法学界对于民营经济保障的研究相对滞后,相关研究有待深入 。 从法律层面,我国宪法虽然强调了保障非公有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但缺乏对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给予平等保护的明确规定 。 不过,在国家政策方面,越来越强调对民营经济给予平等保护 。 她主张,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平等保护民营经济观念,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具体包括:完善立案管辖制度、完善强制措施制度、完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完善涉产权案件申诉和再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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