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太原召开( 四 )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认为,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电子证据的审查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电子证据审查体系 。 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司法实践过程中,要充分借鉴欧美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和特点,顺应社会科技发展潮流,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的电子证据审查规则 。
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有与会代表认为,现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对于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界限未明确,实践中容易存在侦查权的滥用问题,侦查行为对于被追诉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会存在极大的侵害,特别是对于云服务器、特定网络空间等虚拟空间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和网络远程勘验的,是否需要按照搜查手续和程序实施,需要予以明确 。 深究原因,在于现有电子数据取证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缺乏必要的衔接程序,网络在线提取程序与网络远程勘验程序混同、网络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前提及审批程序不明 。 为此,需要以访问权为导向加强电子数据取证行为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重新划分远程勘验与在线提取程序等界限 。
“相较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民营经济保护与刑事诉讼等制度理论方面的充分讨论,信息时代的刑事证据制度这一问题学界关注较少 。 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给刑事司法实务和刑事诉讼理论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 我认为,未来的学术研究中应重点关注这一领域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如是说 。
与会专家学者还对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关于司法责任制度落实的问题、基层司法改革中要应对的挑战及其回应、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相衔接问题;等等 。
本次年会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山西省法学会与山西大学共同承办 。
会场声音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应纳入司法鉴定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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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与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关系重大,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它虽然与鉴定意见有相似性,但并不属于鉴定意见 。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长期以来并不真正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当下更面临严峻挑战 。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制度包括主体及认定结论,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价格认定机构、价格认定人员及认定行为的性质备受质疑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颁布15年,应适时将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纳入司法鉴定制度 。 具体建议:一是鉴于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国家价格认定管理体制的特点,现行价格认定的隶属关系不变,仍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管,但在涉案财产认定业务上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 。 二是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相应条件,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 三是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具备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应条件,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 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不得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 四是价格认定机构及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开展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 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应称为《价格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人员应当签字 。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价格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经法院依法通知,价格认定人员应当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 。
认罪认罚从宽确定型量刑建议的实现途径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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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围绕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应否判处刑罚、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而分别发挥指控犯罪、为被指控人辩护、中立裁判的不同职能,三种职能之间相互制约、影响,共同促进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实现查明真相和适用法律的刑事诉讼目的 。 这就是刑事诉讼控辩审关系的基本规律 。 “认罪认罚从宽”语境下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合乎这一基本规律,是刑事诉讼科学性、合理性和正当性的体现 。 要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实现途径有:其一,前提是正确认定犯罪 。 尽管长期以来,一些检察机关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偏向,但是我们还是要防止以一种偏向替代另一种偏向情形的出现,尤其要注意正确认定犯罪和提出确定刑量刑之间的逻辑关系,预防审判中可能出现的定罪争议 。 其二,注重证据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事实基础 。 为使量刑建议得到审判的检验和法庭的认可,有必要将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建立在牢靠的证据基础之上 。 如自首、立功、退赔、谅解、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等,都应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实 。 从理论和法律规定的要求来看,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并没有降低证明标准,这也是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判决结果公正性的必要条件 。 其三,以量刑规范为参考尺度 。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之下,法院系统形成了初具规模的量刑规范和常见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限制了法官过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初步实现了“同案同判” 。 因此,一方面检察官需要加强学习,掌握、运用法院系统现有的量刑规范和指导意见;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同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司法经验,扩展量刑指导意见的适用案件范围 。 其四,充分利用大数据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 。 实践表明,大数据、智能化与检察工作的结合,有效提升了量刑建议的精准度 。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 。 因此,检察机关应参考学习法院系统和专家学者开发的量刑辅助系统,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组织研发可以普遍适用的量刑建议辅助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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