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成美律师事务所|美国技术出口管制的重要法律问题
美国出口管制法限制特定商品、服务、技术和信息向美国以外出口 。 企业从美国出口运输限制物品前 , 须向美国政府申请许可 。 随着全球业务的增加 , 越来越多的技术企业要求其供应链贸易合作伙伴获得美国政府的出口许可认证 , 才能成为其主要出口供应商 。 同时 ,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携带电子科技产品去美国以外国家出行 , 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申请许可 。
随着中美关系的动荡 , 美国技术出口管制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 本文简介与此相关的主要出口管制法规 , 包括其中重要概念 , 触发出口管制法规的条件 , 违规后果 , 企业出口管制法合规流程 。
作者简介:陈勇律师为美国成美律师事务所(www.ambizlaw.com)创始合伙人 , 获得纽约城市大学化学博士 , 纽约大学法律博士(2007年) 。 陈律师在美国著名大型律所执业逾10年,为客户完成了数百宗专利以及商标申请以及多起大型专利诉讼以及争议案件 。 成美律师事务所由柳治平博士 , 陈勇博士 , 孙霖博士创立 , 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投资 , 并购 , 公司治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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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美国出口管制法规概述
美国出口管制联邦法主要包括:《出口管理法》(ExportAdministrationAct , 简称“EAA”)、《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ExportControlAct,简称“AECA”)、《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案》(InternationalEmergencyEconomicPowersAct , 简称“IEEPA”)等 。 这些条文法律均由美国国会通过 , 经总统签署正式生效 , 构成了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基础 。 在此基础上 , 美国政府部门发布了相关行政法规 , 以贯彻实施上述联邦法 。 其中 , 主要行政法规为:《出口管制条例》(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 , 简称“EAR”)和《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nternationalTrafficinArmsRegulation,简称“ITAR”) 。
1.《出口管制条例》(EAR)《出口管制条例》由美国商务部的工业与安全局(BureauofIndustryandSecurity,简称“BIS”)管理执行 , 主要限制“双重用途”物品(Dual-UseItems)的出口 。 “双重用途”指该物品用于商业用途 , 但有可能会涉及军事应用 。 例如:电脑 , 飞机和病原体 。 双重用途物品包括商品或技术 。 技术包含技术数据(TechnologyData)和技术援助(TechnologyAssistance) 。 EAR技术数据体现为蓝图、计划、图表、模型、公式、表格 , 工程设计和规范 , 手册以及在其他介质或设备(如磁盘 , 磁带和只读存储器)上填写或记录的指令等形式 。 EAR技术援助体现为指导、技能培训、工作只是和咨询服务等形式 。
EAR制定了“商业限制清单”(CommerceControlList,简称“CCL”)限制涉及双重用途物品的出口 。 该负面清单将限制物品分为以下十类 , 包括:(1)核材料、设施和设备及杂项;(2)材料 , 化学品 , 微生物及毒素;(3)材料加工;(4)电子产品;(5)电脑;(6)电信和信息安全;(7)激光和传感器;(8)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9)海运;(10)推进系统 , 航天器和相关设备 。
若企业出口物品出现在CCL上 , 则须向BIS注册并申请出口许可 , 除非豁免情况(见下文“豁免情况”)适用 。 BIS依据目标出口国家、最终用户和最终使用等因素判断是否批准许可 。 需注意的是 , 如果出口涉及禁运或制裁国家(见下文“OFCA”) , 出口许可申请将受到限制或不予批准 。
若企业出口物品未出现在CCL上 , 在某些情况下 , 仍需申请出口许可 。 这种情况属于EAR条例下的一个兜底条目:EAR99 。 该条目监管受EAR条款约束范畴、但未出现在CCL上的物品 。 该条目下 , 相关物品或技术即使未出现在CCL内 , 仍须因禁运、制裁、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等其他原因注册并提交申请 。
2.《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由美国国务院国防武器贸易局负责执行 , 是美国政府为了控制与军事、航空及国防相关物品、服务、信息技术数据的出口而制定的一套法规体系 。 该条例制定”美国军需物品清单”(UnitedStatesMunitionsList,简称“USML”) 。 其中 , 控制最严格的物品为具有“重大军事用途或能力”的重要军事设备(SignificantMilitaryEquipment,简称“SME”):例如:坦克、高爆炸药、海军舰艇 , 攻击直升机等 , 这些在USML上均标有星号 。 受国务院出口管制的产品主要是航空器、战舰、导弹、枪支等产品或技术 , 与我所现有客户并不相关 , 在此不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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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重要概念
1.视同出口(DeemedExport)
在EAR和ITAR下,出口不仅包括将限制物品运送出美国、以电子方式传输限制物品、在美国以外应用限制物品 , 还包括视同出口 。 视同出口指向非美籍人士披露限制技术或信息 , 不论出口地点发生在何处 。
非美籍人士包含外国公民、外国政府实体、外国公司、外国军人、或非保护个人(非政治庇护或难民) , 任何在EAR和ITAR规定下在法律上未被视为美国人的任何人 。 一旦将敏感技术或信息发送给非美籍公民 , 美国政府视为其“出口”至该公民的原籍国 。 技术信息的披露包含:视觉审查技术规格、蓝图和计划、口头披露技术信息、或技术人员指导相关技术的操作和应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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