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解读( 三 )


二是明确撤回承诺的法律后果 。执法机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前 , 经营者可以撤回承诺 。经营者撤回承诺的 , 执法机构将终止对经营者承诺的审查 , 继续对该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 并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 。
三是明确未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 。如果出现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执法机构应当恢复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 并且执法机构恢复调查后 , 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 。
(四)提高透明性 , 注重引入第三方参与制度实施 。
承诺制度虽然表现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经营者之间就某种反竞争问题达成一致的解决方式 , 但是承诺措施的实施是否能够有效消除经营者行为可能造成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 需要从更广的范围来考量 。为了充分保障第三方和社会公众的正当利益 , 《指南》在制度设计上注重第三方的参与 。
一是沟通过程可以邀请第三方参加讨论 。在经营者与执法机构就承诺内容进行沟通的过程中 , 经执法机构和经营者一致同意 , 可以共同邀请第三方经营者、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共同参加讨论 。
二是审查承诺时可公开征求意见 。在执法机构对经营者的承诺进行审查时 , 如果认为经营者的涉嫌垄断行为已经影响到其他不特定多数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 可以就经营者承诺的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对社会公众等各方提出的意见 , 执法机构认为需要采纳的 , 可以建议经营者对承诺的措施进行修改或者重新提出承诺措施 。经营者不愿意对承诺的措施进行修改并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或者提出可行替代方案的 , 执法机构可以终止经营者承诺的审查与沟通程序 , 继续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
三是承诺措施变更可再次征求意见 。如果修改后承诺的措施在性质或者范围上发生了重大改变 , 执法机构可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四是第三方可提出恢复调查的建议 。在执法机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后 , 如果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认为经营者出现依法应当恢复调查的情形 , 可以向执法机构提出恢复调查的建议 。
承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 , 但各国根据不同情况 , 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式也存在差异 。《指南》在制订过程中一方面充分参考了其他国家先进的执法经验 , 另一方面也立足中国国情 , 结合反垄断执法实践 ,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不断提高的中国反垄断执法能力和水平 。《指南》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和完善反垄断执法体系 , 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 更好实现《反垄断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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