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深线|坚持称“被人设计”,姜喜运恒丰银行沉浮录:隐匿上亿单位股权( 四 )


2010年12月 , 姜喜运从四川华立投资公司转让3900万股至南京余融公司 。 剩余股份经历年利润分配增至4641.264万股 , 于2013年2月被姜喜运转至南京倍民公司 , 扣除配股975万股以及该配股之后的送股 , 变为3420.144万股 。 上述南京余融公司名下3900万股和南京倍民公司名下3420.144万股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贪污 , 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2.74元和3.81元计算 , 分别价值人民币1亿余元和1.3亿余元 。
姜喜运被控贪污的第三笔源自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的5000万破产股 。 2002年11月 , 渔业公司及其下属海洋房地产公司从恒丰银行贷款购买了5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 。 2005年 , 渔业公司濒临破产 , 但在恒丰银行尚有大量贷款未还 。 姜喜运与渔业公司协商约定:渔业公司所持5000万股交由恒丰银行处置 , 以每股1.21元的价格对外转让 , 转让款6050万元 , 其中5000万元用于归还在恒丰银行的贷款 , 剩余1050万元归渔业公司使用 , 恒丰银行将渔业公司所欠其余贷款核销 。
姜喜运安排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联系青岛新纪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新纪元公司”)为恒丰银行代持3000万股 , 另由恒丰银行自办公司青岛凯悦公司代持2000万股 , 股份转让价格每股1.21元(转让资金系以其他公司名义从恒丰银行贷款) 。 经送股 , 青岛新纪元公司代持的3000万股增至3900万股 , 青岛凯悦公司代持的2000万股增至2600万股 , 后被转至青岛新纪元公司名下代持 , 经多次以贷还贷 , 2008年4月 , 姜喜运用江阴恒新公司账户资金归还了贷款本息 。 至此 , 青岛新纪元公司名下代持的65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成为无负债的净资产 。 2009年12月 , 姜喜运安排将其中3500万股空转至南京中金普泰公司 , 另3000万股空转至北京汇金泰信公司 。 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2.32元计算 , 上述6500万股价值人民币1.5亿余元 。
姜喜运被控贪污的第四笔源自于 , 蓬莱市蓬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达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12月出资5000万元购买的恒丰银行5000万股股份 。 2006年 , 蓬达房地产公司事先未征得恒丰银行同意 , 拟将上述股转让给山东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下属烟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 在进行股份变更登记时 , 被姜喜运阻拦 , 山东资产管理公司为此起诉至法院 。 姜喜运为避免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 , 未征得蓬达房地产公司同意 , 将该5000万股分先后登记至其他公司名下代持 。 蓬达房地产公司要求恒丰银行赔偿其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 姜喜运与蓬达公司约定 , 恒丰银行以每股4.5元转让蓬达房地产公司持有的5000万股 , 该公司用转让款将在恒丰银行的贷款还清并配合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 2007年1月 , 姜喜运与蓬达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后 , 又安排将上述股份转回蓬达房地产公司 。
此后 , 姜喜运将上述股份中的3000万股 , 真实转让给烟台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广信公司”) , 将另外2000万股转由烟台润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润华公司”)名下代持 。 协议价格均为每股4.5元 。
在实际运作中 , 姜喜运以每股7元的价格收取烟台广信公司购股款2.1亿元;另将烟台润华公司代持的其中1000万股以每股7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韦公司”) , 收取购股款7000万元 。 姜喜运从收取的2.8亿元转让资金中 , 支付给蓬达公司2.25亿元 , 其余5500万元转至江阴恒新公司账户 。 烟台润华公司名下代持的另外1000万股 , 变成无须支付对价的股份 , 2008年1月被姜喜运登记在上海天韦公司名下代持 , 后因该公司被江苏汇金集团收购 , 上述股份又变更登记在江苏正阳公司名下 。 2011年12月 , 姜喜运将上述股份及送股、配送空转至南京倍民公司 。
这意味着 , 姜喜运通过和蓬达公司约定以4.5元每股将该公司持有的5000万股转让出去 , 实际上以7元每股的价格转让了4000万股 , 进而赚取了5500万元和1000万股的差价 。
上述蓬达房地产公司1000万股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贪污 , 在2008年1月转至上海天韦公司名下代持时 , 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2.43元计算 , 价值人民币0.243亿元 。
功过参半
纪委“双规”阶段 , 姜喜运最初没有供述其控制的恒丰银行账外股份和资金 , 并虚构了一个叫刘立斌的人 , 说应他要求购买的股权并帮助他向外转让牟利 。
一审法院认定 , 姜喜运在2013年11月被免去恒丰银行党委书记 , 2014年1月被免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后 , 未向后任汇报、交接其个人掌控的上述恒丰银行股份和资金 。 2014年2月 , 烟台市审计局受烟台市委组织部委托对姜喜运在恒丰银行任职履责情况进行审计期间 , 其既未参加审计组进驻工作会 , 也未提交述职报告 , 没有向审计组报告其单独掌握恒丰银行股份、资金的事实 。 并在离任后继续注册成立公司承接资金、处置股权和资金 , 认定其贪污涉案股权 。
相关证人证言显示 , 2014年春节后 , 烟台市审计局将离任审计通知书送达恒丰银行 , 在栾永泰办公室 , 办公室主任王某和首席审计师曲某都在场 , 栾永泰让曲某通知姜喜运参加 , 曲某回办公室给姜喜运打电话 , 姜喜运当时说他不参加了 。 而姜喜运否认有人通知他 , 他也不知道烟台市审计局要对他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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