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深线|坚持称“被人设计”,姜喜运恒丰银行沉浮录:隐匿上亿单位股权( 二 )


一审法院认定 , 姜喜运作为恒丰银行董事长 , 具体管理恒丰银行股份 , 每一笔股份转让经其同意后 , 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每名董事发出转让通讯表决单 , 由于经过了姜喜运同意和董事会办公室审查 , 其他董事都会签字同意 , 经表决通过后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
自2005年起 , 姜喜运用控制、掌握恒丰银行股份变动的职务便利 , 采取以关联公司名义从恒丰银行贷款或操控股份转让获取差价作为形式上的转让资金 , 将三个自办公司1.5亿股、济宁两公司3000万股以及其他股东贷款持有的部分恒丰银行股份 , 转让至烟台本地关联公司名下代持 , 由恒丰银行对上述股份进行实际控制 。
姜喜运在操控贷款入股股东的部分股份真实转让过程中 , 采取背靠背交易(买卖双方一般不见面 , 由其分别确定股份买卖价格 , 在空白股份转让协议上盖章)从中赚取差价、高价转让分红送股的股份获取收益以及控制现金分红款(将代持股份分红款汇到其指定公司账户上用于垫资或贷款)等形式 , 赚取了大量账外资金 。 姜喜运还利用青岛市凯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自办公司 , 以下简称“青岛凯悦公司”)、成立江阴恒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恒新公司”)等作为运作恒丰银行股份的资金平台 , 用于接受、支付相关资金 。
体外循环
2007年以后 , 姜喜运通过恒丰银行各地分行行长联系省外公司 , 将上述由烟台本地公司代持股份交由省外公司代持 , 形式上仍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 并支付转让款 , 转让资金来源于以代持公司及关联公司名义从恒丰银行贷款或由代持公司垫资 。
《等深线》采访人员了解到 , 股权的风险和收益由恒丰银行承担 , 与代持公司没有关系 。 代持企业用自有资金的 , 恒丰银行负责偿还本金和支付资金占用费;如果没有自有资金 , 恒丰银行就用本行贷款支付代持股权所需资金 , 由代持股权的企业盖章完善手续 , 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都由恒丰银行调拨资金偿还 。 最终实际由姜喜运调配资金(赚取的股份转让差价、分红送股等收益)归还 。
根据姜喜运的安排 , 2004年至2006年三个自办公司共获得恒丰银行现金分红款2670万余元 , 均转到青岛凯悦公司账户统一管理使用 , 加上其他公司代持股份获得的现金分红款和代持公司支付的部分股份转让款共计1.72亿余元 , 于2007年6月支付清退职工集资款1.69亿元 , 余款转回青岛凯悦公司 。
一审法院认定 , 自2008年至2013年 , 姜喜运利用恒丰银行股份高价转让、分红送股等赚取的大量资金 , 将恒丰银行委托其他公司代持所产生的贷款、垫资陆续归还 , 使代持股份成为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净资产 。 之后 , 姜喜运不再安排恒丰银行人员参与代持股份管理、操作 , 而是将其控制的恒丰银行股份转至其朋友朱明亮实际控制的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正阳公司”)、南京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元隆公司”)和江苏阳光紫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紫金公司”) , 其女婿徐某翔注册的北京汇金泰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金泰信公司”)、南京中金普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金普泰公司”) , 以及姜喜运以其亲友及他人名义注册成立的南京兑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兑润公司”)、南京余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余融公司”)、南京倍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倍民公司”)、南京允浩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合彦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下代持 , 上述公司承接股份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 并在恒丰银行备案 , 但均未实际支付受让资金 。 恒丰银行也无人知晓股份具体情况 。
2010年 , 姜喜运动员恒丰银行高管联系买家 , 将由上海安新华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新华诚公司”)、上海华能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代持的源自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及分红送股和配股全部对外转让 , 并将获取的2.69亿元转让资金转到青岛凯悦公司账户 。
姜喜运在恒丰银行高管会上宣布本行自办公司的1.5亿股份已全部处理完毕 。 上述2.69亿元资金部分用于恒丰银行向职工发放资金 , 剩余2.3亿元用于处置恒丰银行福州分行不良资产 。 一审判决认定 , 姜喜运于2012年在恒丰银行高管会上宣布上述1.5亿股份的转让资金全部花完 , 制造恒丰银行委托其他公司代持的该行自办公司1.5亿股份全部处置完毕、资金已入账的假象 , 致使恒丰银行无人知晓姜喜运还掌握大量无须支付对价的账外股份及资金的事实 。
2013年3月至4月 , 姜喜运将南京兑润公司、南京余融公司、南京倍民公司代持的4.113亿余股恒丰银行股份 , 以每股5.8元转让给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之杰公司”) , 股份转让价款共计23.856亿余元 , 后将该部分款项先后借给上海国之杰公司、山东大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陆集团”)使用 , 获取2.46亿元利息 。 姜喜运使用该26亿余元中的部分资金从其他公司购买恒丰银行股份、购房、借贷理财直至案发 。 并于2014年2月至4月安排被告孙金光先后在杭州、上海注册成立杭州谊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谊励公司”)、杭州科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科建公司”)和上海进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进鸿公司”)、上海庆励投资有限公司 , 用于承接上述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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