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告( 二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熊毅:原告湛娟与被告熊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6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湛娟与被告熊毅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熊毅承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ColonPepeJoseDelgado:原告薛亚丽与被告ColonPepeJoseDelgado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16502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薛龙雪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赵曼琪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副本 。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10时30分在大浪第七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宜况(CHENI-KUANG):本院受理原告杨炳辉与被告陈宜况(CHENI-KUANG)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辽019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朱洵(XUN ZHU):本院受理(2019)京民终1635号王方、青岛惠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海涛、朱洵(XUN ZHU)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9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区第17法庭开庭 。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革新、田越、郑微: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彤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0105民初13129号民事裁定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417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粤0303民初26225号 郑钧谋:原告卢珊珊诉被告郑钧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 。本院定于2021年3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14楼第31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京04民初587号 林移来(LAM,YILOI,又名林宜来)、林春风(LAM,CHUNFUNG):本院对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你们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京04民初5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9)京04民初916号 奥斯巴克国际集团(ALLSPARKINTERNATIONALGROUPAG):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与被告北京展腾渤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奥斯巴克国际集团(ALLSPARKINTERNATIONALGROUPAG)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一套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4日下午14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欧若拉酒厂合作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京73行初10350号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欧若拉酒厂合作社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京73行初103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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