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六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原审判决认定抢劫罪事实清楚 , 定性准确 , 证据确实、充分 。 鉴于胡某某在抢劫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略低于沈某某及对未成年犯并处罚金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等实际情况 , 原判对胡某某主刑及对沈某某、胡某某、许某罚金刑的量刑不当 , 应予纠正 。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正确 , 应予支持 。 另依法认定许某不构成累犯 。 据此 , 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原审三名未成年被告人沈某某、胡某某、许某的量刑部分;改判沈某某犯抢劫罪 , 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撤销缓刑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胡某某犯抢劫罪 , 处有期徒刑五年 , 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许某犯抢劫罪 , 处有期徒刑四年 , 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
【要旨】
1.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 , 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 , 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 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 可以不分案起诉 。
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 , 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 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 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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