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 七 )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 , 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 。
域名注册完成后 , 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
第二十九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 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
第三十条 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 。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费用收费办法 , 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
董亮等四人诈骗案
(检例第38号)
【关键词】
诈骗自我交易打车软件骗取补贴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亮 , 男 , 1981年9月生 , 无固定职业 。
被告人谈申贤 , 男 , 1984年7月生 , 无固定职业 。
被告人高炯 , 男 , 1974年12月生 , 无固定职业 。
被告人宋瑞华 , 女 , 1977年4月生 , 原系上海杨浦火车站员工 。
2015年 , 某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司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 , 分别用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 , 并在乘客端账户内预充打车费一二十元 。 随后 , 他们各自虚构用车订单 , 并用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司机端账户接单 , 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 , 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 , 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 。 由于乘客端账户预存打车费较少 , 无法支付全额车费 。 网约车公司为提升市场占有率 , 按照内部规定 , 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司垫付车费 , 同样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 。 四被告人采用这一手段 , 分别非法获取网约车公司垫付车费及公司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 。 董亮获取40664.94元 , 谈申贤获取14211.99元 , 高炯获取38943.01元 , 宋瑞华获取6627.43元 。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犯诈骗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2016年4月18日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认定被告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综合考虑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四被告人家属均已代为全额退赔赃款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分别判处被告人董亮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谈申贤有期徒刑十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高炯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宋瑞华有期徒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被告人所得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 一审宣判后 , 四被告人未上诉 , 判决已生效 。
【要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自我交易方式 , 虚构提供服务事实 , 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应认定为诈骗罪 。
【指导意义】
当前 , 网络约车、网络订餐等互联网经济新形态发展迅速 。 一些互联网公司为抢占市场 , 以提供订单补贴的形式吸引客户参与 。 某些不法分子采取违法手段 , 骗取互联网公司给予的补贴 , 数额较大的 , 可以构成诈骗罪 。
在网络约车中 ,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进行交流 , 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 , 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 , 基于错误认识 , 给予行为人垫付车费及订单补贴的行为 , 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 是一种新型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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