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冤的理念后来作为诉讼制度,发展为中国特有的两个制度:一个是上诉(上控)制度,另一个是禁止告状不受理的制度。
其中明确规定上诉制度的法令,至少在隋代已经出现,如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如果有冤抑不满,而县府无法处理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的郡府投诉,在郡仍无法处理时,则可以到州,直至向中央的省提起上诉,如果仍得不到处理,可以向宫廷(阙)提起申诉;此后如仍有不满,则可以直接通过登闻鼓进行申诉。宋代也规定了县(知县)—州(知州)—路(监司)—中央省部(尚书、刑部)的上诉途径。实际上,这类上诉盛行的情况在此后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为《清明集》)中可以看到。清代嘉庆五年(1800)规定:“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根据以后的《巴县档案》所见,当时的上诉称之为上控,常常采用从县(知县)—府(知府)—道(道员)—省(布政司)的途径;而称之为京控的到北京上诉的情况非常盛行,这也是《中国诉讼社会史研究》第8 章的作者阿风的论文所探讨的情况。
另一方面,根据当时的法令规定,民众在提起诉讼时,如果诉状没有违反规定的地方且一看就好像没有诬告,那么官府也必须受理。官员如果不履行该法令,反过来要受到处罚。明清时代这一相关法令名为“告状不受理”。实际上,这种禁止告状不受理的法律规定,早在《唐律· 斗讼》中就已经出现,即“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之规定。
允许无限制地上诉或者官府必须受理诉状的原则,作为无冤理念的法制化的结果,与无讼的理念并不矛盾。或者说,国家认为这些制度正是实现无讼理念的前提和手段。但实际上,该制度却产生了许多棘手的问题。这是因为当无冤的理念,仅仅是作为一种话语而被付诸实践之时,有时不仅不能达到无讼的结果,反而会激发诉讼的产生。举例而言,可首推海瑞的实践为证。
从隆庆三年(1569)到翌年为止的几个月,海瑞曾任应天巡抚这一当地最高长官。他在任期时曾宣称:
若先亿其诬捏十状九诬,弃九人之诬,而一人之实亦与其中矣。况十人中或不止一人之实,十人中一人为冤,千万人积之,冤以百以十计矣。不能执我严法,使诬者惧之不来,乃倂实者弃之,使含冤之人不得申雪,可以为民父母哉。
可以看到,这是一种身体力行追求无冤之理念的典型形象。当然,其初衷并不是期望增加诉讼,相反正是在追求无讼的境界;其目标是努力通过尽可能受理诉讼,教化民众,同时通过公正严明的审判,最终实现诉讼的减少。然而,当他的指令在其治下的南直隶下达后,得知的人争先恐后地前来提起诉讼。因为当地有很多乡绅不断进行土地兼并,海瑞的指令正好给那些被剥夺了土地的人一个夺回土地的机会;但其中不乏趁火打劫提出不符合事实的诬告之人。为此,松江府上海县等地诉讼激增,甚至导致书写诉状的用纸价格飞涨,一个店铺光卖状纸一天的营业额就高达30两银子之多。海瑞在任不过数月就被从应天巡抚之位解职,主要原因就是因其造成了这种混乱。
与海瑞同样追求无冤之理念,同样也以“失败”告终的还有清代的嘉庆皇帝。他也认为“即健讼者十居七八,亦岂无一二衔冤负屈之民以实情上诉乎”。所以主张必须认真对待诉讼案件。嘉庆八年(1803),嘉庆帝下达上谕,命令为了这十个人中的一两个衔冤负屈之人,必须尽力受理京控案件,慎重调查。其结果京控案件与日俱增,以致各省积聚的未决案件达到数千件之多。
这就是前面所说的棘手的问题。一方面,官僚们作为孔子的弟子,追求无讼的理想;另一方面,作为民众的“父母官”,哪怕十个人中有一两个含冤负屈者,就不能舍弃无冤的理念。然而,在一个已然是诉讼多发的世界里追求无讼,要对大量包含着诬告或图赖诉讼的上诉一件件慎重审理,必须耗费大量的经费,而行政效率的问题更不可等闲视之。为此,官府不得不增加大量胥吏、差役等人员,以及协助官僚工作的幕友,而这些经费最终都必然转化为民众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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