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无讼理念如何在现实中触礁?|夫马进 | 理念( 三 )


对此,比较有良心的地方官采取的方针对策,是自己尽职尽责地尽可能多处理哪怕一件讼案;同时,在正式受理诉状之前,官府在原告准备提交诉状的现场先行采用简易审判的方式对其进行调查,观察他们的言谈举止是否存在诬告之嫌。这种做法是康熙初年任知县的于成龙力荐的,他说:“先审查原告之辞色,勿为滥准,而刁顽之风可息。”康熙年间先后形成的官箴书《未信编》《福惠全书》也都推荐了在诉状受理之前对原告进行讯问的简易审判方式。通过这种针对原告是否有诬告之嫌的调查,即在诉状受理之前进行讯问等手段,真正做到成功地使诉讼骤减的名人当属道光五年(1825)至道光七年(1827)任巴县知县的刘衡。据现存《巴县档案》记载,刘衡在任的道光六年与其他年份相比,案件数量出现了不自然的大幅度减少(表1)。这种手段如果成功,或许确实有可能在逐步接近无讼目标的同时,相对实现无冤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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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这种“有良心的”的减少诉讼的对策,更为普遍的是地方官往往采用一种粗暴的办法,即直接对诉状不予受理。这样,表面上看上去好像是近乎达到了无讼的世界,但毫无疑问,另一面则是不仅使无冤的理想彻底破灭,而且也违反了禁止告状不受理的法律禁令。通过前面介绍的事例可以推测,在海瑞任应天巡抚之前,当地的各官府大概就是采用了这样的办法。而这种做法最典型的,当属雍正皇帝所实行的诉讼对策。
雍正四年(1726),湖南巡抚布兰泰奏参衡山知县张翼,原因是他沉溺于戏剧声色和饮酒而不去护送监犯,并且“不接民间词状”。雍正接到弹劾状后,以沉溺于戏剧声色和饮酒而贻误公务之名对张翼予以革职处分。但值得注意的是,他对于不肯接受词状的问题做出了如此的评价:
但称张翼不肯接受词状,此语甚属错误。民间词状虚妄者多。若一概接受,必启刁民诬告健讼之端。此风断不可长。即如余甸任山东接察使时,多收词状,后来办理不清,人受其累。布兰泰若以收受词状之多寡,定属员之贤否,则属员必致以此相尚,生事滋扰。
《大清律例》中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告状不受理”之条,但雍正皇帝所下的上谕却明显违反了该律例。确实,正如雍正帝指出的那样,民间词状中虚妄之言甚多,俗语说“无谎不成词”,这种说法在康熙初年就已经出现在文献中,可见当时诉状中含有大量虚妄之词乃是众所周知的常识。进而言之,在明末清初,大量出版的讼师秘本中,无一不是教人在制作诉状时必须采用夸大其词和刺激的表述方式,这也说明当时的诉状确实充满了夸大其词和耸人听闻的不实之词。然而,为什么非要采用这种夸大其词的表述方式甚至谎言呢?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倘若不如此,反而可能不被受理的缘故。海瑞和嘉庆皇帝都是明知如此,仍坚持无冤理念而指示应尽可能多地受理民间诉状。
雍正皇帝的上谕明显是自身违反法律而做出的命令,可以说是专制统治的一种表现。他围绕告状不受理的观察和做出的判断,虽然与约80年之后的嘉庆皇帝完全不同,但却恰如其分地预见到了后者的政策所必然导致的司法界的大混乱。另外,必须注意的是,雍正皇帝所做的判断,绝不是他个人与众不同的一己之见,其父康熙帝也有此见解。康熙皇帝在听说浙江布政使赵申乔“好收词讼,民多受累”的传言后,曾批评道:“如果好受词讼,刁民兴讼,即使审理,其被讼之人,一家产业已荡然矣。”赵申乔乃是与明代的海瑞一样闻名的清官。
实际上,无视“告状不受理”的法律禁令,拒不受理诉讼,与其说是通晓世情的皇帝个人的判断,不如说是当时知识人作为美谈的共识。康熙初年的毛奇龄曾记载一位任知县的朋友的政绩,称其“务与民休息,一切词讼不为理”,当然,知县很难只凭自己的好恶做到一切诉状均不受理。例如,同样是康熙初年任黄州知府的“清官”于成龙则相反,以无冤为目标,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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