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无讼理念如何在现实中触礁?|夫马进 | 理念( 四 )


如州县不准民词,或已准塌案不审,许赴府控告,务于状内开明州县不准、塌案不审年月情由。如本府不准民词,或已准塌案不审,应赴上控诉,云云。
如果前述“好收诉讼”的赵申乔是毛奇龄相识人的上司,那么在其统辖并监督下的知县,恐怕也很难自作主张地“一切词讼不为理”吧。
这样看来,即使在诉讼多发的时代或环境下,一方面有皇帝、总督或巡抚等对诉讼的负面判断,另一方面又有官员整体腐败程度不断深化的官场氛围,由此出现了通过人为努力达到无讼状态的可能性。官场上下,对不受理诉状形成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
这样一来,无论地方官多么无能或懈怠,都可以直接获得无讼的美名。例如,刘基对元末地方社会的诉讼这样评说:“知府、知州、知县中都有人竭尽全力博取治下无讼的名声。确实,因无人到官府公堂前来诉讼,官员也不进行审判,以致堂前台阶生出青草,台案上摆放的书牍落满灰尘。但是如果离开这些官府所在的都市到乡间探访,就会看到豪强横行乡里,民众怨声载道,所见所闻皆谓:“官不受词,无所诉受之而已。”上面大官来视察,却说,“官能不生事,民哗非官罪也”。其后“则皆扶出之。诉者悉含诟去,则转以相告、无复来者。由是卒获简讼之名”。
《元史· 刑法志》记载,元代也曾有相当于《明律》中禁止“告状不受理”的条款。据刘基的观察,由于前来公堂诉讼的人非常少,乃至堂前台阶生草,表面上看起来是在世间实现了无讼的社会,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不过是通过不受理诉状而达到的“无讼”假象罢了。
刘基的解释,迫使我们不得不对中国历史上各朝代中诉讼方式或案件数量的多少进行反思。或者说,有必要对中国在宋代之前诉讼较少的情况重新进行检讨。确实,如果阅读历代正史中的循吏传,会看到从东汉到宋之前的时代中,诉讼一直较少。当然,这个时代并非没有诉讼。例如,据《宋书》记载,山阴县(浙江省绍兴市)有居民三万户,而诉讼案件大量累积,乃至公堂上常常有数百人蜂拥而至。《南齐书》同样记载了山阴县“狱讼烦积”。《颜氏家训》的作者颜之推也说,在他的家乡江南,某家族有人“身没之后,辞讼盈公门”。在北齐的都会邺,“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
然而,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很多奇怪的描述。如北齐的高隆之,其政敌“乃谮云,隆之每见诉讼者,辄加哀矜之意,以示非己能裁”。此外,南朝宋王僧达任宣城太守时,“性好游猎,而山郡无事,僧达肆意驰骋,或三五日不归,受辞讼多在猎所”。还有,萧梁的任昉任新安太守,“在郡不事边幅,率然曳杖,徒行邑郭,民通辞讼者,就路决焉”。
根据这些史料,从中国诉讼史的角度来看,无论从无讼的理念,还是无冤的理念来说,南北朝都属于多少有些异常的时期。如果与刘基的观察相互印证的话,由于这个时期官场的风气所致,与其前后的时代比起来诉状受理相对较少,或者即使受理也常常不进行审判。可能正因为如此,当时有关诉讼的史料很少留存下来。
由此可见,不仅费孝通的诉讼理论,而且“无讼理念”本身都隐含着很大的问题。其一,与无讼的理念似乎颇具亲和性的乡村“长老”的调解,实际上并不可依赖;其二,由“无冤理念”而生的实践,促生了上诉制度的发达和原则上禁止“告状不受理”的法律,但事与愿违,这也成为导致诉讼多发的重大要因;其三,“无讼理念”在整个中国帝政时期始终是一种重要的价值观,以致引导一些官员追求通过不受理诉状而博得名声,并成为其治下诉讼大幅度减少的重大要因。一旦不受理诉状成为整个官场心照不宣的默契时,就会导致当时诉讼数量出现较大幅度的减少。让“无讼理念”与“无冤理念”相辅相成,共同实现的难度之大,从海瑞和嘉庆皇帝的事例中可以得到雄辩的证明。而在诉讼多发的社会中想要同时实现这两个理念,即努力通过一件件地减少诉讼,最终实现无讼的困难程度,可以通过道光年间巴县知县刘衡的事例而略见一斑。我们曾经看过他通过采用简易审判方式等各种办法,能减少一件诉讼也好,最终务必使诉讼数量大幅减少。但从表1中可见,刘衡从道光五年(1825)至七年任巴县知县,他在任的道光六年诉讼量确实骤减,但他离任的翌年,事案件数立即又反弹到了原来的基数。这里显示的数据正如第五小节中分析的那样,如果是准确的事案件数的话,其中大半为诉讼案件。根据这种情况,可以认为当时的社会已经成为诉讼社会,或诉讼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然而,这个故事令人回味之处在于,一个知县为了追求无讼理念所做的努力几乎是无济于事的,这位有“良心”的官员的所作所为,完全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徒劳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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