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产前13次B超无异常却生出先心病患儿,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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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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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的妻子张某怀孕后,于2017年3月份在山东省临沂市某甲医院建立了孕产期保健档案,并按照某甲医院医师的要求,先后进行了13次B超检查,其中两次B超检查为专门针对胎儿心脏和心脏畸形的排查检查、一次中孕期唐氏综合性血清学筛查、一次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无创基因检测。在上述所有的检查中,某甲医院的工作人员为张某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中未发现胎儿存在畸形或其他异常情况。2017年12月某日,张某在某甲医院顺利产下孩子,取名马某某。次日,某甲医院医生在对马某某进行初生检查时诊断发现,马某某存在先天性心脏病,并临床诊断书中载明为“完全性肺静脉异位引流及混合性心梗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高压、左心功能不全等”。马某、张某夫妇为救治马某某,到处寻访医院,前后花费医疗费20多万元。

马某、张某夫妇认为某甲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诊疗注意义务,未能对胎儿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作出专业诊断并提出专业的医学指导和意见,致使张某生产的孩子存在先天性心脏病,花费巨额医疗费用。为此以新生儿马某某的名义将某甲医院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该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判令某甲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

【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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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就如何确定“错误出生”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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