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产前13次B超无异常却生出先心病患儿,如何维权?( 二 )

第一种观点认为,孕妇张某与某甲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张某有从医疗机构获得诊断、治疗及专业医疗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医疗机构未能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未能保障母婴健康,存在违约行为,张某应依据医疗服务合同向某甲医院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错误出生案件属于侵权之诉,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检查行为导致孕妇张某生产出具有先天性缺陷孩子,给产妇和孩子造成身体、情感和精神上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错误出生案件存在违约与侵权两种请求权的竞合。产前检查行为并非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它是以医疗服务合同为前提的,某甲医院在产前检查中未发现胎儿异常,没有违反法定告知义务。而且,医疗机构产前检查行为本身与新生儿的先天性缺陷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存在侵权行为,所侵犯的也是张某基于医疗服务合同所享有的相对权利。

关于请求权主体也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缺陷儿的父母。医疗服务合同建立时,缺陷儿尚未出生,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备决定自己是否出生或放弃生命的权利。况且出生事实也不是侵权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

第二种观点认为,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缺陷儿自己。缺陷儿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但缺陷儿在其有生之年所要承受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和痛苦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最大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请求权主体应是缺陷儿父母和缺陷儿。这是从缺陷儿出生带给家庭自有价值的贬损来说的,体现在为治疗和护理缺陷儿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和承受巨大精神痛苦。

【法官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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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儿父母有权对医疗机构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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