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产前13次B超无异常却生出先心病患儿,如何维权?( 五 )

说案|产前13次B超无异常却生出先心病患儿,如何维权?。来源是:人民法院报。www.shandonglong.com山东龙网总结关键词语:B超,先心病患儿,侵权。

从伦理角度讲,有瑕疵的健康总是高于没有生命,有缺陷的生命仍应得到社会的尊重。我们不能判定有缺陷的出生是一种损害,生命的本质是平等的,无差别的,没有任何人包括胎儿有权请求被杀死。就本案而言,马某和张某夫妇明确表达了如果产前检查胎儿存在先天性缺陷会选择终止妊娠。而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始不存在。根据上述错误出生所侵犯法益的分析,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患儿父母的知情权、优生优育选择权,这种权利主体不可能是缺陷患儿。从本案中当事人索赔费用来看,主要是治疗缺陷患儿先天性疾病的医疗费,费用的支出主体是患儿父母。在该错误出生案件中无论是违约损害赔偿诉讼,还是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其请求权的主体均应为缺陷患儿的父母。

笔者认为,考虑到损害赔偿的范围、证明责任的分配等因素,本案中马某和张某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更为合适。当然医疗机构如何承担责任,还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进行专业的综合的司法鉴定。通过对错误出生诉讼请求权基础和主体的思辨,笔者建议设置特殊请求权救济机制,统一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及赔偿范围,做到既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又避免加重医疗机构责任,进行利益衡平,妥善处理好医患关系。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原题为《如何确定“错误出生”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和主体》石仁举 郑玉玲/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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