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也会名誉侵权?厦门一男子朋友圈侮辱老板被判赔5000元( 二 )

原来,原告杨老板是厦门一家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被告邹某在工贸公司的厂房车间从事纸袋加工。

关于邹某与工贸公司之间的关系,双方各执一词。杨老板说,是邹某承包了公司的车间,车间工人系邹某个人雇佣,与工贸公司无关。邹某则答辩说,他本人及车间工人都是公司雇员。

2017年6月底,14名车间工人以未领到5月至6月份工资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17年6月26日,工贸公司与邹某签订了一份《加工款结算协议书》,确认工贸公司应支付邹某“合作经营期间收入”合计91900元整,这份协议还确认:邹某应承担车间员工工资等相关责任。

当天,工贸公司通过案外人林某向邹某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91900元。后来,因公司与邹某就工人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在同安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下,工贸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另行支付了工人工资56710元。

2017年6月26日、6月27日、7月11日邹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发布了几条消息,在微信中,他不但说“工贸公司老板欠工人工资不付,想偷偷把工厂搬走。请大家注意此人”,还攻击说:“恶毒老板杨老板,靠狡猾、奸诈、耍赖、欺骗人和压榨工人的血汗钱来发家致富的人,早晚会不得好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