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也会名誉侵权?厦门一男子朋友圈侮辱老板被判赔5000元( 五 )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针对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因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名誉权严重受损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是否侵权,可以从四个方面判断: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后果。

以下几种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他人名誉的;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个人和组织向社会公开或者传播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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