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也会名誉侵权?厦门一男子朋友圈侮辱老板被判赔5000元( 四 )

近日,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邹某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关于原告杨老板的言论及个人信息,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对杨老板进行赔礼道歉。另外,邹某还要赔偿杨老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邹某与工贸公司因工人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然而,邹某未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而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杨老板的个人信息,并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发布贬损人格的陈述、评价以及侮辱性言论。而且,即使在公司支付了工人工资后,邹某仍未删除微信朋友圈的上述言论。

因此,邹某在微信朋友圈宣扬他人的隐私,丑化他人人格,并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杨老板造成不利的社会评价及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杨老板要求邹某删除相关言论及个人信息,并在微信朋友圈向杨老板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鉴于邹某的侵权行为给杨老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法院酌情认定邹某应赔偿杨老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律师说法

哪些情形,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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