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精神病”奔走十年“摘帽” 法院:诊断结论缺乏依据( 四 )

  对于住院17小时,《出院小结》却登记5天的问题,周围说,因出院当天没有家属愿意办出院手续所致。2008年12月8日,万友生母亲等人强烈要求其出院,但万友生妻子认为其不应当出院,双方还起了争执。为此,精神病院还向公安机关报警。在民警的调解下,万友生顺利出院,但双方都不愿意去办出院手续,所以医生就在《出院小结》中填写为“12月8日家属来院办理请假”。4天后,万友生女儿来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所以出院时间写成12月12日。

  对于“17小时就诊断出精神分裂”的质疑,周围说,出院小结中的“诊断”只是医生根据患者家属提供的病史,结合患者当时的情况,凭自身的医学知识作出的初步诊断,并不是对“精神分裂”疾病的确诊,确诊需以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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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精神病”奔走十年“摘帽” 法院:诊断结论缺乏依据

江西省精神病院。

  奔走10年告赢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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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精神分裂”诊断给其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万友生多次找到江西省精神病院,要求更改《住院小结》的诊断结论。“这个不可能改的,如果真的改了,那我们才真是伪造病历。”周围说。

  多次沟通无果,万友生向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控告,同时在2010年10月一纸诉状将江西省精神病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同时公开道歉,并要求对其副院长(原医务科科长)周某进行纪律处分。

  2012年2月27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案纠纷属于医疗纠纷范畴,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原告提供严谨、周密、规范的诊疗服务。2008年12月7日,被告将原告强行收入住院,应当尽到医疗风险、医疗方案等告知义务后并取得原告或原告近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对原告进行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有其他成年家属的情况下,未取得原告的同意,还要求原告的未成年人家属在住院知情书上签字同意住,并将原告收治人院治疗,在收治入院治疗的程序上存在一定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赔偿22000元给原告万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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