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 )

◆租金定价:政府投资公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非政府投资公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定期调整发布。

◆租赁期限:公租房的初次承租期不超过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就业人员的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内收取市场租金。

◆年审制度:公租房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租房: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

(二)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本市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住房或者不在本市就业。

◆禁止行为:承租人享有配租住房的使用权,不享有配租住房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承租人不得擅自对配租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配租住房的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配租住房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公租房所有权人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监督管理(更严格)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保中心或者公租房所有权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公租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

(二)转借、转租公租房;

(三)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六)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有上述行为的,由市住建局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申请政府投资公租房的,由市住建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承租人、用人单位拒绝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或者承租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拒不退房的,市住保中心或者公租房所有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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