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前须删除同事微信?商业保护不是侵权的挡箭牌( 二 )

  或许,在该公司方面看来,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我们行业互相挖墙脚”,“出于对团队和公司的保护”,才要求离职员工删除同事微信。但问题是,保护商业秘密也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作为代价。

  况且在他的手机中有同事微信,也并不能被界定为“商业秘密”。公司同事的微信,既是工作平台,也是生活工具,又如何能作为商业秘密呢? 

  如此商业保护的借口,遮不住违法乱为的破洞。无视法律规定,给人才流通设置障碍、侵犯个人权利,作为受害者有权得到法律救济,而有关企业也应当好好反思,尽快补上法治这一课。

  □杨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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