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未被起诉的“第6名嫌犯”( 七 )

  这18宗案件中,最严重的当属口供称发生于“1?13”案件前夕的一起轮奸案。案卷显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对此均有供述,综合4人口供大致如下:

  1996年1月上旬的一天,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等人于22时许聚齐后商量抢钱,随后众人携带工具至五壁联路段埋伏。不久,一青年男子骑自行车载一女子经过,被众人围住,男子遭抢劫、殴打后逃跑。后其余人先行离开,由林锐坚、林卓淳将女子拉至另一处实施轮奸,轮奸结束后2人离开与其他人会合,并讲述了轮奸过程。

  在4人的多次供述中,这起案件的时间、地点、作案过程均大致吻合,唯独作案具体人员出现了多次出入。

  在林锐坚的两次供述中,第一次作案人员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林瑞勇、林春丰(峰)6人。第二次供述6人中无林春丰,但增加林晓明。

  林卫东只供述1次,作案人员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林瑞勇、林春丰6人,无林晓明。

  林卓淳3次供述相同,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林晓明、林瑞勇6人,均无林春丰。

  林浩平4次供述均不相同,第一次为林锐坚、林卓淳、林卫东、林浩平、林春丰、林瑞勇6人。第二次供述升为至少7人,林春丰消失,增加林志强、林晓明。第三次供述同样为至少7人,林志强消失,林春丰又出现。第四次供述又降为6人,林晓明不在其中。

  在采访人员获取的资料中,无法找到林瑞勇对此案的供述,但上述揭阳日报报道则称,首先供出轮奸案的为“林某勇”。报道称,“林某勇”于1996年2月7日凌晨3时多被抓获,经警方突审,“林某勇”交代了他们几个人抢劫及轮奸一女青年的犯罪事实。报道描述,该案作案时间为1996年1月4日,作案人数为6人,其中包含“林某坚”、“林某纯”、“林某勇”3人。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4月25日向揭阳中院出具的一份材料显示,这起轮奸案“经公安机关多次调查,无法找到被害人,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被害人的证实材料。我院以为被告等人强奸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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