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未被起诉的“第6名嫌犯”( 六 )

  采访人员获取的资料显示,对这部传呼机的获取方式及获取位置,5人口供出现不一致。其中,林锐强说林浩平拿的,林卓淳称是自己拿的,其余人则称是林锐强拿的。关于获取位置,有人称是挂在受害人腰间,有人称从口袋中拿出,有人说不清楚。

  磐东派出所1996年6月2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称,经林浩平、林锐坚、林卓淳交代,在“1?13”案件作案完毕分赃时,林浩平分得一个传呼机,“但都不明该传呼机来源”。此后该机由林浩平送给林春峰,林春峰“在逃”,“因此该传呼机无法提取也无法查实其来源”。

  2017年3月29日,林锐坚等人申诉律师对林春峰做了询问笔录。林春峰在笔录中称,1996年“1?13”案件发生后不久,正逢其从打工地深圳回家探亲,刚到家门口行李还没放下,其母称警察要来抓他,要他赶紧返回深圳,林春峰遂“连家门都没有进”。林春峰表示,林浩平从未因传呼机一事找过他。

  林锐坚等5位当事人认为,1996年买一部传呼机价格昂贵,购买和使用一般会存有票据,运营商每月要收取话费。如这部传呼机存在,公安机关应能向家属、运营商获取票据、号码等信息。但在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终审判决书等重要文件中,均未提及这些信息。

  2018年11月9日,新京报采访人员向该案一审法院揭阳中院递交了采访函,并希望采访该案一审审判长陈立群。11月20日,揭阳中院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采访人员,由于当事人律师已将相关材料递交广东高院,由广东高院审查中,依据相关规定,一审法官无法接受采访。

  未起诉的18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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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采访人员获取的资料显示,林锐坚等5人在口供中除反复供述“1?13”案件外,亦分别供述多起案件,内容主要为抢劫、盗窃甚至轮奸。在上述揭阳日报含有警方通讯员署名的报道中,这些案件连同“1?13”案件被总结为“8个月时间,抢劫、杀人、轮奸作案19宗,惊动四乡六里,人们谈虎色变。”

  而此后,林锐坚等5人被检方起诉的只有“1?13”案件,其余18宗案件并未起诉。磐东派出所1996年6月2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称,“在‘1?13’案件中所有案犯交代的多宗犯罪事实,除‘1?13’案件外,其他均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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