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未被起诉的“第6名嫌犯”( 五 )

  一审判决后,5人中除林浩平外均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01年1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广东高院认为,林锐强称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及无作案时间,“均证据不足”,虽然同案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口供有一些不同,“但在一审庭审时已作质证确认,现再否认无理”。此外,判决书除了将“用催泪剂喷射受害人面部的罪犯”由林志强改为林浩平,事实认定部分和一审判决一致。

  最后,广东高院以“林锐坚、林志强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不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可不必立即执行”,改判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他3人维持原判。

  此后,5人因多次减刑,在2004年至2018年间陆续出狱。其间,5人曾于2007年向广东高院提起申诉,申诉理由为“案件是公安人员有意制造;原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致。2008年3月6日,广东高院以5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为由,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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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未被起诉的“第6名嫌犯”

林晓明、林卫东、林浩平等人年轻时合影。受访者供图

  传呼机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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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13”案件中,广东高院终审认定的赃物为人民币1200元和乐声牌传呼机一部。在5位当事人对案件侦查的质疑中,除了赃款前后出现1300元、1500元、1200元三个版本以外,上述在终结报告中标注为“现不明”的传呼机亦成为质疑焦点之一。

  新京报采访人员获取的资料显示,1997年12月17日,该案一审审判长陈立群曾对受害人杨明锐的妻子林瑞芳做过调查笔录。笔录中,陈立群问“你丈夫上身上有无买什么东西”?林瑞芳回答“无”。陈立群问“有无买BB机”?林瑞芳回答“无”。陈立群问“究竟有无BB机”?林瑞芳回答“无,我这一点记得很清楚”。

  2018年11月10日,现年60岁的林瑞芳向新京报采访人员证实,上述笔录中她的说法属实。林瑞芳及其家人证实,当时法院还问及是否有可能杨明锐瞒着家人买了传呼机,林瑞芳表示不可能,因在1996年一部传呼机价格在1500元至2000元之间,杨明锐花这么多钱买一部传呼机,当时不可能瞒住家人。林瑞芳长子告诉采访人员,2018年中秋节前夕,揭阳警方曾到他母亲家中再次询问传呼机事宜,他们的回答与当年笔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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