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私下收养导致三方获刑( 四 )

王某、刘某与何某的行为真的只是送养与收养吗?

衡南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刘某的行为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但被告人王某、刘某的犯罪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与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对被拐卖儿童、亲人带来巨大创伤有较大区别。且王某、刘某文化程度不高,社区矫正机关经调查评估后认为,二人均老实本分,此次犯罪系二人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案发后二人认罪态度好,悔罪感强烈,家中三个子女均未成年,需人抚养,综上,以王某和刘某犯拐卖儿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各处罚金五千元。

作为中间人的蒋某,法院认为蒋某明知王某、刘某拐卖儿童,仍在买卖双方之间,居中介绍促成交易,并从中非法获利,应以拐卖儿童罪共犯论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作为乐乐外婆的何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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