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拒认老人遗赠“一半房屋”协议,保姆起诉但未获法院支持( 七 )
保姆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 首先 , 从《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过程来看 , 该协议系徐海蓉委托律师草拟制作 , 该协议的见证人系多次与徐海蓉发生保健品买卖交易的李月芹、严梅芳 , 及徐海蓉为汪忠勇聘请的兼职保姆许晓梅 , 上述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徐海蓉有利害关系;徐海蓉提供的视频录像显示 , 制作该协议时系由徐海蓉聘请的律师向汪忠勇宣读协议内容 , 汪忠勇仅对协议内容作了重复与附和 , 徐海蓉及其聘请的律师与汪忠勇间并未对协议内容有交涉及协商以形成合意的过程 , 汪忠勇亦无明确自主意识表示 , 也未在协议上签字 , 仅系他人帮忙摁下手印 。 据此 , 法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系汪忠勇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 , 对协议及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 。
其次 , 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来看 , 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 徐海蓉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 , 并无具体约定 , 而对汪忠勇的义务设定明显较多 , 且所有的扶养费用均是汪忠勇的财产支付 , 同时排除了用涉案房屋支付扶养费用 , 限制了汪忠勇的财产处分权;在协议签订后 , 徐海蓉保管支配汪忠勇的财产 , 扣除徐海蓉及汪忠勇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归徐海蓉所有 , 故徐海蓉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 。 再言之 , 从协议履行状况来看 , 该协议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 , 同年7月4日徐海蓉即不再照顾汪忠勇 , 徐海蓉未能履行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 , 在被继承人汪忠勇出现褥疮和昏迷病情后未及时送医 , 亦未及时通知汪秋云姐弟三人送医 , 存在重大过错 。 故法院认定徐海蓉与汪忠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 对徐海蓉要求享有房屋一半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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