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拒认老人遗赠“一半房屋”协议,保姆起诉但未获法院支持( 十 )

权利义务不对等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按照协议 , 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般来说 ,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二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 。 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 主要取决于三点:一是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形式是否合法;三是协议是否得到完全履行 。

本案中 , 内容上 , 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 徐海蓉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 , 并无具体约定 , 而汪忠勇的义务明显较多 , 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由他的财产支付 。 同时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 , 徐海蓉保管支配了汪忠勇的财产 , 扣除两人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也归徐海蓉所有 , 故徐海蓉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 。 形式上 , 这份遗赠扶养协议的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徐海蓉有利害关系 , 汪忠勇只是对协议内容作了简单重复与附和 , 手印也是别人帮忙摁下 。 履行上 , 该协议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 , 但同年7月4日徐海蓉即不再照顾汪忠勇 。 而在汪忠勇出现褥疮和昏迷时未及时送医 , 徐海蓉也未通知其子女 , 存在重大过错 。 综合这些原因 , 法院认为本案徐海蓉与汪忠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 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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