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拒认老人遗赠“一半房屋”协议,保姆起诉但未获法院支持( 八 )

综上 , 秦淮区法院依据法律规定 , 作出一审判决 , 判决驳回徐海蓉的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 , 徐海蓉不服 , 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 在上诉中 , 徐海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 适用法律错误:《遗赠扶养协议》系汪忠勇真实意思表示 , 内容合法有效;因汪秋云姐弟三人的阻止 , 导致本人后期无法服侍汪忠勇 , 从法律上讲 , 阻止条件成就 , 视为徐海蓉已按约履行对汪忠勇的扶养及生养死葬之义务 , 其应享有《遗赠扶养协议》中关于房屋部分份额的继承权 。 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汪忠勇房屋的一半份额归本人所有 。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 一审法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及签订该协议的现场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 , 并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 徐海蓉主张该《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系汪忠勇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 , 证据不足 , 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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