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应主动适应“竞争中立”政策取向( 二 )

  基于以上情况 , 国有企业必须看到这一重大政策环境调整 , 主动适应国际国内“竞争中立”的政策取向 。 具体来看 , “竞争中立”指政府秉持中立态度、保证政策中性(包括税收中立、债务中立、规则中立等) , 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 , 在尽可能保证与承担的社会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 , 各类企业受到相似竞争规则的约束 , 不受外来因素干扰开展公平竞争 。 还要看到 , “竞争中立”并不要求国企在竞争中主动谦让 , 国企可以正常参与竞争、追求利润 , 同时还需维持正常的商业回报率 , 只是不得利用“国有”身份谋求额外好处 。 这适合我国现阶段国企众多、国资庞大、布局广泛的现实国情 , 使我们可以从容调整、逐步完善 。

  在此背景下 , 各地政府有必要秉持以“保证各种类型企业公平竞争”为核心理念的竞争中立原则 , 构建容纳国企并使其发挥良性作用的竞争政策体系 , 使国企与其他类型企业平等接受竞争规则的约束 。

  需要强调的是 , 我们倡导的“竞争中立”应回归其保证国企和私企公平竞争的本源属性 , 是真正不偏不倚的“竞争中立” 。 我们的竞争中立政策 , 要既能促进国内的公平竞争 , 又能接轨国际竞争规则 , 同时也要避免国际上针对国有企业的竞争限制和另外一种形式的“所有制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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