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生产中的算法风险:成因、类型与对策(14)

  考虑到新闻业的公共事业属性 , 对算法伦理的接纳不能采用“拿来主义” , 照搬科学技术界的标准 。 如何构筑新闻生产的算法伦理?笔者认为应当用责任伦理的视角认识和构筑算法伦理 , 即“算法责任伦理” 。

  责任伦理最早由马克斯·韦伯提出 , 是相对于信念伦理而言的 。 信念伦理的价值根据在于行为者的目的、动机和意图 , 拒绝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责任伦理则相反 , 强调行为后果的价值和意义 , 认为人应当积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 理性而审慎地行动 。 [13]

  在技术领域 , 技术员在设计程序、攻克问题时往往强调技术的工具理性和特定技术目标的达成 , 较少涉及价值理性 。 一些企业追逐开发一切技术上可能被开发的事物 , 忽视了技术造成的全面影响 , 出现“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非道德神话” 。 [14]当算法介入新闻生产时 , 不能因为所谓的“技术中立” , 就无视责任的承担、无视技术本身所附着的风险和价值观 。 新闻生产中的算法价值观 , 首先是体现公共利益的 , 而不是符合少数人的 。 英国“媒体改革同盟”2018年3月发布的《英国广播公司的未来》报告认为 , 英国广播公司的算法逻辑应该以公共服务为目的 , 同时给予执照费缴纳者权利参与甚至控制算法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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