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洁服务不满发恶意差评 结果反赔商家7000元( 三 )

恶意差评与事实不一致 属于侵犯商家名誉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双方就浴室推拉门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 , 何某以协议赔偿款与实际支出费用之间存在差距为由 , 在大众点评、百度糯米网对家政公司的总店及六家分店进行包含谩骂性语言的否定性评价 。 该评价与事实不一致且含侮辱性词语 , 超出了“客观评价”与“事实陈述”范围 , 不属于顾客对商家进行有效监督范畴 。

何某长期、多点、与事实不符的否定性评论属于恶意差评 , 对家政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 构成名誉侵权 。 最终 , 一审法院判决何某停止对该家政公司的侵害并删除恶意评论 , 公开赔礼道歉 , 并赔偿家政公司损失7000元 。 一审判决后何某不服 , 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 审理过程中何某又撤回上诉 , 法院依法准许 。

“本案属消费者与商家名誉权纠纷的典型案例 , 法院从保障小型商业经营主体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平衡出发 , 厘清了消费者合法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和限度标准 , 将覆盖面广、不符合事实、语言粗俗并造成商家经营损失的恶意差评行为 , 纳入到侵权行为予以规制 , 解决了互联网时代如何依法认定法人名誉权损害这一司法难题 。 另一方面 , 也提醒消费者群体 , 滥用网络监督权极易造成妨碍商家合法经营、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等严重后果 。 ”谌辉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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