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11)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就业 , 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

  用人单位安排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也计入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 1995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04年6月30日修正发布的《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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