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七 )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社、金融机构等 , 应当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相关帮助 。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 , 向其提供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并对其所在的就业机构给予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补助 。
第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 社区、村残疾人服务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政府兴办的相关服务机构设有保健按摩科室的 ,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有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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