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九 )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汇集、发布残疾人就业需求与用人单位岗位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能力鉴定、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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