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八 )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新招用残疾人就业、吸纳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 , 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奖励 。

  第二十条 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 ,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和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 ,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的盲人按摩机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 , 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通报用人单位登记信息及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 。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务员公开招考工作中 , 根据招录机关需要 , 开展残疾人招录工作 , 并适时对残疾人公务员进行专项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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