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十 )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服务;

  (六)其他服务 。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范围 。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应当依法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 采取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手段 , 骗取税收优惠待遇的 , 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