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五 )

  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本单位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 , 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 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 , 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 对合同期满的残疾人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合同 。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使用保障金公示制度 。

  本市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有关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 列入履行社会责任内容 。 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且拒不缴纳保障金的 , 按规定列入不良征信记录 , 定期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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