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 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 , 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残疾人就业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 。

  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卫生、农业、商务、统计等有关部门 ,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 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 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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