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三 )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 , 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 。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 , 增强就业能力 。 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对其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 为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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