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 , 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 发展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 , 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 , 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 , 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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