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友”行为风险多:馈赠行为是否有效?如何维权( 八 )

租友网站平台难辞其咎

厦门杨先生通过网上租了“女友” , 约定在厦门碰面 , 之后再搭车回杨先生老家 , 双方协商的“租友”价格是每天1000元 。 在约定见面时间时 , “女友”又要求杨先生提前支付3天费用 。 杨先生支付后 , “女友”却将其拉黑并失联 。

这些年 , “租友”市场鱼龙混杂:有的打着“租友”旗号行骗;也有些平台根本不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 , 纯粹是打着“租友”的招牌骗会员费 。

在王雷看来 , 如果“租友”合同是通过网络平台方提供“租友”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撮合缔结 , 此时 , 在网络平台方和“租友”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居间合同 , 网络平台方成为居间人 , “租友”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成为委托人 。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 , 如“租友”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等 , 对“租友”合同缔结与报酬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 , 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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