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友”行为风险多:馈赠行为是否有效?如何维权( 七 )

“如果一方父母作为赠与人始终不明真相 , 未介入此事 , 受赠与一方又拒绝返还 , 则接受服务一方可能面临难以要回财物的困境 。 ”王雷提醒 ,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 , 接受服务一方要求提供服务一方返还自己父母赠与的财物时 , 法院难以支持接受服务一方诉求 , 因为接受服务方和提供服务方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 也就无法在财物返还与“租友”合同报酬之间构成法定抵销 。 但双方可以事先在“租友”合同中就“租友”期间父母赠与财物返还与“租友”合同报酬 , 约定抵销 。

实践中 , 提供服务一方往往以告知对方父母假扮真相相威胁 , 拒不返还对方父母馈赠 。 对此 , 王雷认为 , “这种威胁 , 尚难认定其构成胁迫 。 ”民法上的胁迫须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 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 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 , 显然与法律规定的胁迫情形并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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