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六个涉“一带一路”建设指导性案例( 二 )

  案例如下: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 该案例确认如下裁判规则: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 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 , 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 , 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 则不应适用该公约 。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 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 , 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 , 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性违约的情形 。 该案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准据法适用问题 , 以及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定根本性违约问题明确了裁判规则 , 对之后的相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 。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 。 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 。 裁判要点确认: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 ,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 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 托运人享有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 , 但双方当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托运人行使此项权利时 , 承运人也可相应行使一定的抗辩权 。 如果变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难以实现或者将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 , 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改港或者退运的请求 , 但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不能执行的原因 。 本案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出发 , 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航运贸易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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